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指涉及本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重大调整;
(三)学院章程的制定,涉及全局的机制体制改革和重大制度、重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四)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内部管理等重大措施、重要制度的制定及调整;
(五)机构编制、岗位职数的设置和调整;
(六)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七)重大舆情、重大事故(含安全、稳定等)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重要信访和矛盾纠纷的化解;
(八)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九)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十)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和调整,学生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十一)院级(含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以及推荐办法的制定和调整;
(十二)全院性重大奖惩事项的政策制定和处理决定;
(十三)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等重要事项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十四)学院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五)学院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
(十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十七)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范围
(一)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院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党建指导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的任免和调整;
(二)学院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三)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和选拔;
(四)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干部人选;
(五)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六)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任免推荐;
(七)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八)年度考核与表彰奖励;
(九)干部的组织处理、问责和纪律处分;
(十)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范围
(一)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购置、置换、租赁、转让等;
(二)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租赁、转让和报废;
(三)重大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四)重要资产处置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五)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六)出国(境)组团及公派出国人员的安排;
(七)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范围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已列入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超预算和追加的专项,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安排;
(四)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五)单笔大额资金的支出;
(六)大额投(融)资担保、银行借贷、单位借款;
(七)大型活动和会议的经费预算;
(八)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集体决策方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院务会和党委委员专题办公会3种决策方式。
(一)党委会。是全院最高决策机构,由院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院党委全体成员参加。列席人员由书记或指定副书记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其中资金使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
(二)院务会。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副院长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会,纪委副书记、办公室负责行政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全院性的重大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使用资金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三)党委委员专题办公会。由院领导主持,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职责:在职责分管范围内研究贯彻落实院党委会、院务会的有关决议、决策部署和使用资金在5万元(含5万元)至15万元以下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九条 出现下列三种情形急需超预算开支或追加预算资金的,可由学院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研究决定,事后再向党委会或院务会报告:
(一)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险救灾开支;
(二)发生校园突发事件时急需的开支;
(三)市委、市政府限时完成紧急任务所需开支;
除上述急需的不可预料开支外,其它情况原则上不得超预算开支或追加预算资金。
第四章 集体决策议事程序
第十条 酝酿准备
(一)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由分管院领导牵头负责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组织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师生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扩大师生参与度;按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事项,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科级以上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院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二)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提交议题的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会前准备。各单位对拟上党委会或院务会研究事项提出建议方案,以单位名义上报请示,报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交党政办公室报学院主要领导审定。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分管院领导组织准备上会的规范化材料,包括议案、科学论证和向学院党委或学院主要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材料等,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并作好发言准备。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
(一)会议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院务会,出席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可举行;专题办公会由召集人视实际需求确定参会人员。
(二)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院领导或有关单位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末位表态。实行学院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党委书记、院长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党委书记、院长不得先行表明意见想法。
(四)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会议记录。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台账,实行“一事一记”,全过程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监督过程以及办理结果,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党委会和院务会会议材料的印发、会场布置、人员通知等会务准备工作和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分别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专题办公会会议材料的印发、会场布置、人员通知等会务准备工作和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事项,由提请召开会议的部门负责。会议主要内容要及时报学院党委。
(六)组织列席。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七)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二条 决策执行
(一)组织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学院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执行决策。学院党委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学院党委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要变更的,应由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学院党委或上级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学院党委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情况反馈。建立督促检查制度,跟踪检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党纪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未向学院党委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明确执行部门和负责人,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七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按照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学院应主动接受上级巡察机构的专项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或完善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具体范围,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学院现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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