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0-07-01 15:26:44  发布人:纪检监察审计处  浏览量:4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纪委自身建设,发挥学院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完善和规范学院纪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院纪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中讨论和决策的会议形式,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  纪委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强化政治责任,保持政治定力,把准政治方向,提高政治能力,增强斗争精神。

第四条  纪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学院纪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重大问题或重要决定,要向学院党委汇报,征求学院党委的意见。

第五条  纪委会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政策性的大事和全局性的问题,都要经纪委会讨论后,集体决定。纪委会支持纪委书记按照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创造性地做好工作。

二、议事范围

第六条  纪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审议学院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和学院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向上级纪检机关和学院党委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回复。

(三)讨论、制定、修改和废止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分析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惩防体系建设等方面重要工作,讨论处理基层党组织关于纪检工作重要事项的报告和请示。

(五)听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

(六)审议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

(七)讨论加强学院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需要由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规则

第七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纪委全体委员。根据需要,纪委会可召开扩大会议,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扩大或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九条  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报纪委书记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应在会前1-2天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条  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讨论涉及给予党组织党纪处理或党员党纪处分、对党组织或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等重大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时,应由相关议题负责人作出说明,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主持人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拟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议讨论之前,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事项,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三条  对于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学院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纪委会的,可由纪委书记碰头会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院党委、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院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六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委员根据分工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认真做好参会准备,准时到会,积极参与会议讨论;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事先向纪委书记请假,并可就会议议题表达口头意见,但对重大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四、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会议纪律。纪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除经纪委会决定可以在党内外传达、公开发表或因工作需要交办的外,与会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与会议讨论、决定有关的内容。涉及会议的涉密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十九条  会议作出的每项决定或决议,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亦可向上级纪委或院党委反映,在上级纪委或院党委未改变原决定或决议之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或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分工负责的同志抓紧落实,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问题由纪委副书记或指定专职纪检人员传达,由专职纪检人员催办落实,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讨论研究案件或处理违纪人员时,若涉及到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及涉案人员与纪委委员有利害关系的,纪委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及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编发会议纪要,督办落实纪委会决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所有涉密的文件,按照保密文件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核发: 点击数:42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